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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互助基金2023年5-8月申請補助人員名單

       
      時間:2023-11-30  信息來源:淮安保安網  點擊:1585次  【字體:
       

      20231110總公司六樓會議室召開互助基金會議,會議通過以下人員申請補助金額

      參會人員:祁德榮、陸彬、馬如松、管福建、張勇、李基生、孫惠娟、王雪梅、李行、徐栩帆、王晶晶、王姝

       

      互助基金20235-8申請補助人員名單

      (共243 532795

       

      一、人防管理中心(162人)

      劉根寶,男,55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751.66元,自費2265.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906元。

      洪建淮,男,59歲,本人因“肺癌 ”于2023年5月去逝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三款的精神,會員死亡給予補助20000元整。

      戴   虎,男,48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584.79元,自費3630.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1452元。

      洪建淮,男,59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至4月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01584.74元,自費19984.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 40%、45%補助,計8470元。

      何少華,男,55歲,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1705.42元,自費7414.3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2966元。

      朱成軍,男,48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275.13元,自費2320.5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 40%補助,計928元。

      熊金之,男,38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5394.79元,自費 5695.0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、40%補助,計2212元。

      吳   軍,男,53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1073.94元,自費 5370.5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5%補助,計 2417元。

      楊   永,男,41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6647.8元,自費5668.6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5%補助,計2551元。

      李金榮,男,55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至3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 57021.24元,自費15353.0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5%補助,計 6909元。

      張洪斌,男,57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7055.11元,自費4132.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 40%補助,計1653元。

      吳   健,男,41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至8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 30966.6元,自費9335.0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、45%補助,計4050元。

      陳   誠,男,34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 6836.37元,自費1720.6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602元。

      姜正國,男,55歲,本人因病于2023 年3月至8月10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19937.89 元,自費30884.7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 %、40%、45%補助,計 12771元。

      姜曉林,男,59歲,本人因病于 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992.91元,自費2340.0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936元。

      李根平,男,52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709.63元,自費 1374.9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481元。

      韓亞潔,女,22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7933.2元,自費25166.3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5%補助,計13842元。

      王南通,男,56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4595.96元,自費11278.6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5%補助,計5057元。

      盧國柱,男,46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至5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5717.69元,自費6979.8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、45%補助,計3083元。

      李年忠,男,56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727.87元,自費 1918.9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672元。

      王震龍,男,55歲,本人因病于2022年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813.89元,自費3232.6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1293元。

      楊風山,男,57歲,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 31189.86元,自費10220.6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 %、45%補助,計 4368元。

      王如軍,男,56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993.61元,自費 3076.1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1230元。

      邵   新,男,53 歲,本人因病于2022年9月至2023年4 月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 47030.62元,自費10574.4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、40%、45%補助,計 4492元。

      馬鳳祥,男,52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9533.07元,自費6917.4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5%補助,計3113元。

      許   艷,女,43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至8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6143.96元,自費5918.3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、40%補助,計2281元。

      汪德海,男,55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507.12元,自費3942.3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1577元。

      汪照清,男,59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340.47元,自費2715.9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1086元。

      岳建平,女,46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103.35元,自費2416.7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967元。

      朱   軍,男,43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645.11元,自費3288.2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1315元。

      趙燕龍,男,56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368.29元,自費1625.5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569元。

      趙紅星,男,48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至6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 8250.13元,自費4167.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、40%補助,計1571元。

      錢友林,男,55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至6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0478.69 元,自費6037.8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、40%補助,計2337元。

      岳華俊,男,50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1939元,自費30410.0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5%補助,計16726元。

      孫學雷,男,59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773.5元,自費1089.9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381元。

      薛兆好,男,55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4559.35元,自費9059.9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5%補助,計4077元。

      王寶華,男,59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4293.22元,自費5079.9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5%補助,計2286元。

      嚴金良,男,58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0103.2元,自費6782.4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5%補助,計3052元。

      楊曉龍,男,58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7000.46元,自費3746.3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1499元。

      王寶華,男,59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1861.57元,自費11412.3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5%補助,計5136元。

      顧樹軍,男,52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至5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 22277.46元,自費7331.32 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 40%補助,計2932元。

      趙   兵,男,39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457.32 元,自費 2163.1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 %補助,計865 元。

      陳玲玲,男,49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302.29 元,自費 2812.7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1125元。

      孫波林,男,63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5521.94元,自費 4367.8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1747元。

      董旭晶,男,57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1月至3月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5472.04元,自費9258.4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、 40%、45%補助,計3874元。

      相兆林,男,57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0347.21元,自費7680.6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 45%補助,計3456元。

      徐   飛,男,30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6052.07元,自費34291.5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5%補助,計18860元。

      吳品艮,男,56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1818.34元,自費6868.4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5%補助,計3091元。

      郭貴樁,男,31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2508.65元,自費5672.6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5%補助,計2553元。

      郝   林,男,58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5955.44元,自費4339.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1736元。

      楊文澤,男,31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445.51元,自費2366.2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946元。

      魏   軍,男,54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232.53元,自費1822.0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638元。

      李登領,男,56歲,本人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795.25元,自費1803.9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631元。

      陳介兵,男,50歲,本人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748.49元,自費2084.4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834元。

      孫云建,男,54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1508.15元,自費6544.4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、45%補助,計2851元。

      趙殿邦,男,57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521.98元,自費3124.1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1250元。

      劉淮祥,男,54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653.65元,自費2596.3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1039元。

      張慶元,男,60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7985.09元,自費8286.4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5%補助,計3729元。

      高立濤,男,53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450.93元,自費1096.6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384元。

      石寶山,男,55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335.21元,自費1234.4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432 元。

      朱淇其,男,49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6762.63元,自費10517.2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5%補助,計4733元。

      趙步松,男,58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105.6元,自費2500.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1000元。

      周日喜,男,55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5560.63元,自費11523.0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5%補助,計5185元。 

      雍友君,男,52歲,父親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4238.96元,自費3312.1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97元。

      孫佩五,男,53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6974.42元,自費1665.99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50元。

      紀翠紅,女,47歲,父親因病于2022年11月至12月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26471.92元,自費57128.4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8569元。

      何鵬程,男,47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339.24元,自費4617.5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93元。

      鄭超昊,男,47歲,父親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1387.94元,自費4320.9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48元。

      屠冬雪,女,31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3月至8月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36651.54元,自費16730.0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510元。

      萬金玉,男,48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6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9696.38元,自費 3272.3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91元。

      李兆峰,男,44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3411.6元,自費2486.3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73元。

      徐衛東,男,53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4312.91元,自費3837.8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576元。

      楊志國,男,46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3116.51元,自費7702.7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155元。

      張禮軍,男,47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0702.62元,自費10276.9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542元。

      鄧興用,男,51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9123.57元,自費24259.5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639元。

      張文成,男,37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4628.18元,自費5256.1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788元。

      張文成,男,37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5964.99元,自費8710.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307元。

      吳品艮,男,57歲,父親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7070.45元,自費5832.3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875元。

      戴可平,男,51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7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7444.34元,自費4150.6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23元。

      戴可平,男,51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3月至5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9057.67元,自費4059.5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09元。

      鄧興用,男,51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4078.06元,自費5662.6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849元。

      張少龍,男,54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4月至5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 20653.46元,自費11167.5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675元。

      費廣祥,男,46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6744.49元,自費28372.2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256元。

      宋建國,男,58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5832.74元,自費6313.6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 947元。

      黃海波,男,55歲,父親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7357.23元,自費9039.1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356元。

      賈義林,男,43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4705.54元,自費4872.5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731元。

      王恒威,男,60歲,父親因病于2022年10月至12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0203.14元,自費3044.8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57元。

      周海飛,男,60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4942.78元,自費4278.7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42元。

      畢云東,男,52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1103.41元,自費39549.3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5932元。

      邱維成,男,48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6012.3元,自費17318.4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598元。

      魏從楊,男,54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986.9元,自費2297.5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45元。

      孫文杰,男,54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2月至3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85684.39元,自費27757.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164元。

      毛劍平,男,53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7月至8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6387.25元,自費 6030.4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905元。

      尹   海,男,47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5348.63元,自費7231.4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085元。

      陳道喜,男,59歲,父親因病于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4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36317.74元,自費66355.9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 9953元。 

      李建淮,男,55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0481.52元,自費10199.0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530元。

      盧益民,男,53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858.76元,自費 1657.3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49元。

      谷愛春,男,50歲,母親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45909.51元,自費15276.5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291元。

      劉洪軍,男,52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7811.44元,自費18716.0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807元。

      鄭超昊,男,47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6月至7月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30486.26元,自費17791.0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669元。

      孫敬東,男,53歲,母親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 22406.3元,自費9924.8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489元。

      張晉榮,男,53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7657.31元,自費1766.1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65元。

      王步進,男,54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6月至7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63399.48元,自費25020.8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753元。

      何鵬程,男,47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486.62元,自費11422.8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73元。

      張晉榮,男,53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8363.06元,自費23298.4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495元。

      孫國華,男,60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3月至4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32874.3元,自費7317.5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098元。

      宋   軍,男,44 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948.71元,自費3676.6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551元。

      王先林,男,45歲,母親因病于2023 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8425.67元,自費10884.9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633元。

      周華國,男,46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3151.1元,自費6479.1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972元。

      陳加迎,男,50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396.33元,自費4231.3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35元。

      花開強,男,53歲,母親因病于2023 年1月至4月5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75256元,自費12311.4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847元。

      花開強,男,53歲,母親因病于2023 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494.67元,自費2190.6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29元。

      項國順,男,60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6591.25元,自費20037.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006元。

      于   艷,女, 44歲,母親因病于2023 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570.43元,自費6838.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026元。

      孫金寶,男,54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1月-2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42113.92元,自費20138.7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021元。

      張牛春,男,54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676.38元,自費5438.4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816元。

      顧興喜,男,54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109.06元,自費2184.7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28元。

      吳海兵,男,54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398.36元,自費3235.3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85元。

      李順和,男,55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429.07元,自費5151.1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773元。

      王   大,男,44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124.59元,自費7885.2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183元。

      李曉燕,男,37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9356.02元,自費19188.4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878元。

      李順和,男,55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 8933.47元,自費4503.7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76元。

      周海飛,男,60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5757.78元,自費7674.5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151元。

      何中偉,男,53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3057.47元,自費3904.1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586元。

      王   軍,男,54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3273.72元,自費6265.0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940元。

      周二祥,男,50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1月至4月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47068.87元,自費21676.7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252元。

      李進寶,男,53歲,母親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3211..89元,自費13268.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990元。 

      于   艷,女,44歲,丈夫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783.43元,自費1829.7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366元。

      于   艷,女,44歲,丈夫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3742.3元,自費5725.6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1145元。

      韓春芳,女,50歲,丈夫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326.58元,自費2194.5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439元。 

      李素成,男,57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3345.53元,自費9272.7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1854.55元。

      陳寶軍,男,58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516.19元,自費3274.3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655元。

      韓國建,男,56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884.2元,自費2371.1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474元。

      顧中華,男,53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0224.95元,自費7738.7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1548元。

      費文松,男,55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042.44元,自費1532.2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306元。

      王士年,男,54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768.25元,自費2731.8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546元。

      邱剛成,男,55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至4月4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1631.23元,自費6584.0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1317元。

      高干良,男,58歲,妻子因病于2023 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625.13元,自費1585.2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317元。

      尹國春,男,52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5795.72元,自費12592.0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2518元。

      李海洋,男,56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至4月5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61590.2元,自費10243.3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2049元。

      戈   剛,男,57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6129.43元,自費8293.0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1659元。

      宋文兵,男,54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至6月6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63657.81元,自費12484.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2497元。

      曾凡榮,男,57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8370.82元,自費4042.86 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809元。

      陸兆明,男,55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4月至6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32693.8元,自費18970.5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3794元。

      邢兆飛,男,49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423.26元,自費1438.5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288元。

      趙建洲,男,59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890.17元,自費6249.4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1250元。

      曹家富,男,55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447.3元,自費1680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336元。

      項玉忠,男,56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871.66元,自費2105.7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421元。

      黃海闖,男,41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9068.73元,自費6521.60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1304元。

      陳   忠,男,50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5180.11元,自費8728.7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1746元。

      何中偉,男,53歲,妻子因病于2023 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4151.59元,自費10348.6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2070元。

      周二祥,男,50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3002.66元,自費3512.3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702元。

      趙正科,男,51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869.08元,自費2739.1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548 元。

      姜保倫,男,53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288.27元,自費3224.4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645元。

      王佩俊,男,51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6月至7月4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48166.19元,自費28414.7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5683元。

      李   勇,男,48歲,兒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2836.03元,自費12836.0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一半的20%補助,計1284元。

      王   龍,男,59歲,兒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0102.84元,自費23233.9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4647元。

      張永剛,男,42歲,兒子因病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4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30466.49元,自費5987.5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1198元。

      孫   林,男,40歲,女兒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385.95元,自費1865.9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373元。

      孫風剛,男,52歲,女兒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245.84元,自費5680.7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1136元。

      鄭秀芹,男,49歲,女兒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622.6元,自費3225.3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645元。

      孫風剛,男,52歲,女兒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338.83元,自費3289.3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658元。 

      二、武裝守押中心(42人)

      谷   超,男,39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 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8901.19元,自費5975.0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5%補助,計2689元。

      吳求武,男,44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771.51元,自費1123.4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393元。

      胡偉民,男,58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966.38元,自費1469.9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514元。

      趙慧娟,女,46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 4705.93元,自費1767.4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619元。

      周從建,男,51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146.61元,自費1393.0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488元。

      何俁昊,女,21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802.83元,自費2327.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931元。

      許宏旗,男,52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1461.21元,自費43208.2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55%補助,計23765元。

      翁莉芹,女,47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699.91元,自費1390.5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487元。

      時雪冬,男,46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405.16元,自費2514.2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40%補助,計1006元。

      張   翔,男,46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570.55元,自費1565.4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548元。

      劉   飛,男,42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至7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30564.41元,自費10433.3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、45%補助,計4590元。

      于增宜,男,58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8189.88元,自費6745.9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5%補助,計3036元。

      劉   偉,男,52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7468.03元,自費4943.1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1977元。

      張安軍,男,37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 4664.222元,自費1286.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 %補助,計450元。

      袁   磊,男,20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5997.1元,自費5544.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5%補助,計2495元。 

      蔣   彥,男,49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4月至7月6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69349.37元,自費9534.4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430元。

      楊大全,男,39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1月至3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4180.84元,自費6814.4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022元。

      劉   會,男,34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4月至5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6615.01元,自費12495.2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874元。

      劉化梅,男,47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9643.73元,自費10738.7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611元。

      周建東,男,34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5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39715.98元,自費8599.1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290元。

      金   浪,男,46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722.28元,自費1722.7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58元。

      梁偉波,男,41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056.69元,自費1761.0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64 。 

      陳前文,男,55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4月至6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 19397.89元,自費 7525.7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129元。

      吳俊海,男,44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616.42元,自費5262.52 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789元。

      陳   飛,男,45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7850.4元,自費16917.83 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538元。

      王建軍,男,46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7月至8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83291.05元,自費36239.9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5436元。

      張   翔,男,46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2月至6月4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443843.32元,自費8642.8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296元。

      吉   磊,男,33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6632.13元,自費15304.1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296元。

      陳晶晶,男,37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626.73元,自費3661.2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549元。

      劉   聰,男,30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 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989.07元,自費1993.3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99元。

      金   旭,男,51歲,母親因病于2022年12月至4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6933.8元,自費4671.8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701元。

      戴維國,男,47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1224.38元,自費5038.2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756元。

      姚勝利,男,36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31828.98元,自費32701.5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905元。 

      張創業,男,43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393.86元,自費2764.1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15元。

      陳   飛,男,45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204.63元,自費2716.6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07元。

      高   強,男,31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124.93元,自費1323.2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265元。

      王書文,男,59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2677.57元,自費5182.4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1036元。

      劉   洪,男,54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611.42元,自費1939.6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388元。

      張   宇,男,31歲,兒子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7551.07元,自費11489.5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2298元。

      許   靜,女,34歲,兒子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432.89元,自費4879.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976元。

      林立祥,男,29歲,兒子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770.92元,自費 4445.0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889元。

      王國慶,男,29歲,女兒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592.01元,自費9592.0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一半的20%補助,計959元。

      三、漣水分公司(13人)

      周永久,男,58歲,本人及妻子因病于2023 年 5月及2023年7月分別住院治療,共花費15881.51元,自費5021.82 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 45%、20%補助,計 1589元。

      王國成,男,57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0515.01元,自費13630.5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5%補助,計6134元。

      王   洪,男,52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151.31元,自費2925.4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 40%補助,計1170元。

      周祥明,男,56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788.15元,自費1230.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431元。

      徐鳳昌,男,59歲,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496.31元,自費3533.9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1414元。

      崔愛紅,女,48歲,父親及母親因病于2023年1月及2023年2月分別住院治療,共花費30699.71元,自費9928.3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489元。

      李德明,男,61歲,父親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08255.08元,自費18925.0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839元。

      李   洪,男,53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6512.17元,自費7268.7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090元。

      馮民民,男,41歲,父親及母親因病于2023年6月分別住院治療,共花費20535.91元,自費6786.4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1018元。

      戴從華,男,53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7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79116.5元,自費16638.3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496元。

      楊明賢,男,58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6388.63元,自費5665.0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1133元。

      肖紅海,男,53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8870.32元,自費9928.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1986元。

      張漢勤,男,67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3月至5月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21856.94 元,自費38611.1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7722元。

      四、駐外分公司(2人)

      李宮俊,男,55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9525.12元,自費12567.7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、45%補助,5485元。

      沙汝軍,男,55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0587.36元,自費6559.9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984元。

      五、銀盾物業(9人)

      朱沛明,男,62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225.49元,自費4519.2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1808元。

      張正權,男,53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8796.32元,自費10556.2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5 %補助,計4750元。

      張   躍,男,39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4905.48元,自費9254.0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388元。

      李基生,男,58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3270.75元,自費3566.2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535元。

      鐘國防,男,64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046.64元,自費1435.9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15元。

      張   平,女,49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056.6元,自費4128.7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19元。

      郭其香,女,55歲,丈夫因病于2023年5月至6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79171.42元,自費39971.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7994元。

      許玉章,男,52歲,妻子因病于2023 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4686.04元,自費3762.1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752元。

      李素芳,女,54歲,兒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4071.83元,自費12267.8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2454元。

      六、銀盾物流(2人)

      孫   茜,女,28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249.22元,自費3753.3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1501元。

      徐亮亮,男,40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172.01元,自費2196.7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879元。 

      七、銀盾駕校(3人)

      焦勇生,男,41歲,父親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3720.35元,自費5573.3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836元。

      劉正焰,男,54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3月至5月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30781.05元,自費15563.4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335元。

      邵   勇,男,49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760.99元,自費2516.3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503元。 

      八、檢測站(3人)

      顧廣明,男,55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290.75元,自費1541.5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31元。

      朱寧琳,女,32歲,丈夫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829.71元,自費2240.3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448元。

      周成永,男,53歲,妻子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648.41元,自費2200.8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440元。

      九、職能部門(7人)

      胡愛云,女,51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4558元,自費1024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5%補助,計4611元。

      楊   靜,女,36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至6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8972.07元,自費26812.9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、45%補助,計8427元。

      毛   峰,男,40歲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719.51元,自費2911.8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1165元。 

      陳曉娜,女,24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503.16元,自費2413.4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62元。

      朱虹霖,女,36歲,母親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837.21元,自費2281.3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42元。

      胡愛云,女,50歲,母親因病于2023 年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2087.43元,自費5878.9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882元。 

      王廣衛,男,50歲,女兒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971.34元,自費1931.6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0%補助,計386元。


      互助基金會

      2023年9月

       
       
       
  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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